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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布抽检1163批次 上半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出炉
发布时间:2023-07-06

上半年,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计抽检1163批次(不含国、省、市抽),不合格27批次。现通告如下:

食品生产环节

抽检了白酒、蔬菜制品等9类食品共计41批次样品,合格39批次,不合格2批次。

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被抽样单位名称)、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1.杭州爱上金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多味笋丝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杭州临安纯源白酒作坊生产的1批次薏米酒(白酒)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流通环节

抽检了食用农产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等23类食品共计683批次样品,合格660批次,不合格22批次。

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被抽样单位名称)、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1.杭州临安红太阳副食品店(锦南街道锦溪南路301号)销售的1批次沙糖桔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杭州临安果中情水果店(锦南街道美丽湾小区13幢110—210)销售的1批次永春芦柑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杭州临安鸿高食品经营部(锦城街道景杉路403号)销售的1批次生姜铅(以Pb计)、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杭州临安双义水产经营部(锦城街道苕溪北街1166号苕溪时代生活广场1层1F-A-1)销售的1批次芒果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杭州临安顺顺蔬菜经营部(昌化镇城中路25号D1-2)销售的1批次青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杭州临安鹏鹏蔬菜经营部(昌化镇城中路25号C5)销售的1批次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杭州临安蓉姐水产品经营部(於潜镇水沟巷77号4-10-12)销售的1批次汪刺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的1批次明虾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杭州临安优选生鲜超市(锦北街道西墅街341号)销售的1批次生姜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安农林大路分公司(锦北街道农林大路899号第18-20号楼第B1层编号M-B1-001商铺)销售的1批次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临安张立水果店经营部(锦北街道碧桂苑二区36幢6号)销售的1批次春见耙耙柑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杭州临安余妙珍蔬菜店(锦北街道碧桂苑营业房9-16号)销售的1批次茄子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杭州临安浙芳副食品店(锦北街道碧桂苑二区39幢营7)销售的1批次香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杭州临安忠祥副食品店(清凉峰镇杨溪村)销售的1批次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杭州临安张侠水果商行(锦北街道竹林新村90号)销售的1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杭州多乐多超市有限公司临安锦南新城分公司(玲珑街道双拥路1号杭州锦南宝龙广场M1-B1-001商铺)销售的1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临安沈家水果店(锦城街道广场路2-1号)销售的1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杭州临安一点利水果行(锦北街道白泥路251号)销售的1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食来运转(杭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余杭区余杭街道胜义路5号1幢301室)销售的1批次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杭州临安乡村粮油店(龙岗镇农贸市场)销售的1批次大白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杭州临安工泰副食品商行(青山湖街道天柱街336号)销售的1批次畅脉饮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菌落总数(n=5)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杭州临安藻溪好又多副食品店(天目山镇藻溪村建国路107号)销售的1批次津禾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餐饮服务环节

抽检了餐饮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等16类食品共计439批次样品,其中合格432批次,不合格3批次。

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供货)单位(被抽样单位名称)、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1.杭州临安湍口众安氡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湍口镇湍口村湍泉街188号)销售的小青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杭州临安陈高龙排档(昌化镇唐昌街150号)销售的1批次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杭州临安渔乐港湾农家乐(锦城街道泥山湾村)自消毒的1批次汤碗(已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关于不合格项目的说明

1.山梨酸及其钾盐

山梨酸及其钾盐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具有较好的抑菌效果和防霉性能,对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生长发育均有抑制作用。该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中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

2.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塑化剂(也叫增塑剂)是一类常用的塑料添加剂,普遍存在于环境和生物体中。主要作用是增加塑料材料的柔软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2019 年11 月11 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白酒中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为1.0mg/kg。白酒中塑化剂超标,可能是因为白酒生产者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到塑料制品,或者成品酒存放于塑料瓶中,导致塑化剂可能会迁移至白酒中,对白酒造成污染。

3.联苯菊酯

联苯菊酯是一种杀虫谱广、作用迅速,在土壤中不移动,对环境较为安全,残效期较长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无内吸、熏蒸作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柑橘中联苯菊酯残留限量为不得超过0.05mg/kg。

4.铅

铅属于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主要是环境污染带入原料的,说明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也不排除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的可能。

5.噻虫嗪

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蛴螬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嗪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3mg/kg。姜中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6.戊唑醇

戊唑醇是一个三唑类杀菌剂,与三唑酮、丙环唑、苯醚甲环唑、氟环唑等许多三唑类杀菌剂一样,具有杀菌谱广,活性高,内吸传导性好,不易产生抗药性等特点,对白粉病、锈病、炭疽病、蔓枯病、立枯病等几十种病害都有很好的保护和治疗效果,具有持效期长,效果好,成本低,使用方便等特点。长期食用戊唑醇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刺激黏膜而引起恶心呕吐,腹痛等。

7.噻虫胺

噻虫胺属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内吸性、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姜蛆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噻虫胺在根茎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姜中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8.黄曲霉毒素B₁

《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其制品中的最大限量为20μg/kg。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在采收、储运过程高温潮湿导致霉变、腐烂,企业采购时没有严格挑拣原料,或加工工艺控制不当造成。

9.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为苯甲酸钠的2至10倍,在高剂量时能抑制细菌。可能在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以达到防腐的目的。

10.糖精钠

监督抽检发现部分食品存在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甜味剂(主要是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等)的情况。原因可能是部分商家为增加产品口感,在新鲜水果中违规添加。

11.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12.毒死蜱

毒死蜱又名氯吡硫磷,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青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小青菜中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13.地西泮

地西泮又叫安定,是目前最常用的效苯二氮䓬类镇静催眠药。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西泮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鲫鱼中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的药物残留量检出。

14.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本次检出大肠菌群超标的产品未检出致病菌,但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

15.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但家禽在产蛋期禁用。

16.镉

镉是一种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可通过矿山开采、工业冶炼或农产品应用(如肥料)等释放到环境中,然后进入食物链。部分植物性食品(如大米)、动物性食品(如肾脏)和水产品容易富集镉。食品中镉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原料在种植/养殖环节受到镉污染。

17.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为四环素类抗生素。对金黄色葡萄球菌、肺炎球菌、化脓性链球菌、淋球菌、脑膜炎球菌、大肠杆菌、产气杆菌、志贺菌属、耶尔森菌、单核细胞李斯特菌等有较强抗菌活性。长期过量摄入四环素类抗生素残留不合格的食品,可能导致胃肠道反应、体内菌群失调、肝脏损伤、四环素牙、过敏反应,还可能筛选耐药性菌株。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虾中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的最大残留限量(单项及组合含量)均不得为200μg/kg。

来源:江南娱乐平台在线登录入口    作者:    编辑: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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